粗略介紹一下 Philosophy of Race

Eleutherios
Jun 5, 20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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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幾年香港突然多了很多關於「民族」、「民族主義」、「種族」、「族裔」等概念的討論。

這些概念非常複雜,需要大量概念澄清的工作。那香港各哲學系鮮少這類討論不提(應該無人專攻這個範疇。就我所知也不見有人有意旁及),哲學界以外,就我所見,也少有理論層面的探討(我所知道的是徐承恩、吳叡人等人;如有錯漏,還需要各位指正)。

以下簡單介紹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(SEP) 裡 “Race”(通譯是「種族」)的詞條,重點看看當代英美哲學界這方面的各個理論,一方面填補一下討論的空白,一方面也刺激思考。我主要只是選擇性覆述文章的討論,如果你有心看SEP的原文,那不用看本文也可。

關於 “race”,歷史上曾經流行一個說法,認為它乃是「以生物學為基礎的、不同族群間具清晰邊界的、可傳承給下一代的、和以身體/相貌特徵為表現的」。依此說,兩個人若屬不同 “race”(種族?),那這兩個人的生物學特徵肯定有明確不同,這種不同會呈現在身體/相貌上,並且會傳承給下一代。哲學家們叫這個說法做 “racial naturalism”。若不加批判地使用「種族」等詞,很可能有意無意也會走入了這個思路或表達這個意思;但現時領域內的所有哲學家和科學家都認為這個說法並不成立。

Anthony Appiah和Naomi Zack便明確反駁了 “race” 的生物學基礎。race沒有一種「本質」來確立不同 races 之間的邊界,因為「本質」的概念根本連不同自然界物種(species) 也證立不到,更別說同一個物種(人)內更細緻的對不同種族的分類。原因是,按演化論,物種間的相似與差異是連續的,根本不會有一個能夠清楚分開不同物種的邊界(留意不同種族間的清晰邊界是原本 “race” 定義的一部分)。類似地,地理區域、DNA等性質也沒法給出一個具清晰邊界的種族概念。再者,DNA一說還有另一個問題:DNA決定的特質,根本無法對應現存的「種族」的身體/相貌特質(這是”race” 的另一個定義項)。

那在 Racial Naturalism 公認不成立的前提下,急切的問題是:那我們 “race” 的概念在指稱甚麼?它有意義嗎?抑或只是錯誤歷史的殘餘?

(根據Cornell & Hartmann的說法,”race” 的概念本身就已是全球化早期歐洲人遠征他方的產物。”race” 概念的出現,根本是為了混同同一個race裡面不同ethinic group的多樣性 [如黑人裡不同族的黑人] 、以及要明確界定不同race之間的統治與被統治的地位 而發明出來的。下文還會討論 "ethnicity" 這概念。)

對於這問題,主要有3種回答。

  1. 主張完全取消 “race” 的概念。

2. 認為 race 乃是社會建構物,這又至少可分3種。

3. 是比較接近大眾觀念的一說,稱為 racial population naturalism。

以下簡略介紹。

  1. 完全取消 “race” 的概念

這個立場叫 “normative racial eliminativism”。它的論證是:“race” 一概念所能做到最明確的指稱,是描述血緣傳承上近乎對外隔絕的族群,如美國的Amish或愛爾蘭的新教徒。但一般不會認為這些族群構成一個「種族」;而一般認為是「種族」的(非洲人、白人,等等),又沒有這種對外隔絕的傳承,故”race”概念不成立。

2. 認為 race 乃是社會建構物

建構論者(constructivist)認為「種族」乃是由社會建構出來。

他們認為種族的概念有重要的政治意義,如爭取平權本身就是以「種族」為本去為邊緣社群建立論述的,因而不能隨便取消。

SEP文中提到其中3個分支是:

a. Thin constructivism:以最簡單的身體特徵分類(膚色、髮色之類),但強調這些不是嚴格的科學分類。

b. Interactive kind constructivism:強調「被歸類為某一種族」會導致當事人受到該種族通常會受到的待遇,而這些待遇是種族身分的一環。

c.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vism:認為 race 乃是一個社會制度的產物。於是,在美國會被分類做「黑人」而受到制度性不公義的族群,在巴西就未必會被分類做黑人(雖然也有黑皮膚)。

(按:這個或者可以用來處理在亞洲、港中和國際不同語境間「華裔」概念的含糊性問題,遲些再談。)

在建構論者間有一個爭論。Sally Haslanger認為 “race” 定義上就已經涉及一種 「高/低」「壓迫/被壓迫」的權力關係。假若有天能夠完全達致種族平等 (racial equality),我們就不需要再用 “race” 這概念。但Chike Jeffers把 “race” 想成是文化的。「種族」是族群身份不可磨滅的部分。那這樣,即使到了種族不平等完全消失的一天,「種族」身分也不會消失。大概的境況會是不同人就會以各自的racial identity去慶祝這勝利。

3. racial population naturalism

此說法大意是,根本不需要去辨認出一個獨一無二的性質去清楚劃分一個race。生物學中的分類都並非絕對(因有很多混合種),亦受很多非基因因素影響,但為了科學上解釋事情的需要,仍然可以接受一種大致有效的、邊界含糊的「種族」概念。此論比較接近一般人對 “race” 的想像(“folk theory of race”),其支持者也明確表明這點。

根據其中一個版本,以「血脈傳承」地區分racial population,如果不像上述的 normative racial eliminativism 那樣取消”race”,就會面對一個問題:不同種族的分界,取決於解釋者如何分析數據。比如說,若以「共同祖先」去想(cladistic race),那要麼只會得出9個科學分類(比政治上以為的要少很多),要麼會把全人類都看成非洲人。

重點是:如果你要堅持folk theory去按先天特徵為不同種族分類,那留意你的分類只是為了得到相對高的解釋力(而這又取決於你想解釋甚麼),而不是說事實上真的有這樣一個生物學分類,更不能說這個分類必然符合某種政治權力強加的種族分類。例如說,若是演化史的研究,其實北亞人應該和歐洲人分做一類、和南亞人分開。但這是違反一個統一的「亞洲裔」概念的。於是,不同race的說法,可以是為了不同研究目的,不必非要符合一般直覺不可。

SEP中還有一節是 “race vs. ethnicity”。

"Ethnicity" 一般好像譯「族裔」?個人覺得最大的啟示是,按照研究這個課題的哲學家所說,其實我們更能選擇自己的ethinicity 而不是自己的race。我一直以為是相反?這讓我覺得「族裔」不算是很好的譯法。以我理解,中文裡「族裔」一詞一般想的是以宗族(姓氏、族譜、血脈)為本的傳承關係,著重先天特質,但看來 “ethnicity” 並非如此(或者西方社會已不太理會宗族意義上的傳承?至少政治上來說,並非壞事)。

文中提到一些例子:我們很難選擇自己是否白人,但可以選擇自己是否愛爾蘭人(如慶祝愛爾蘭人的節日)。西印度移民美國的黑人亦會想要與美國土生土長的African American分開不同的ethnic identity。Ethnicity似乎是race裡再細分的分類。

言則:race可以看做是社會建構,而ethnicity更是這建構內不同社群的各種可能的身份認同。這一點,對於想要建立 “ethnicity — Hong Konger” 或 "ethnicity — Taiwanese" 的人來說,會有甚麼意義?

最後,文中引用Mary Waters提到通婚會帶來稱為“ethnic options”的選項。後代可以選擇自己認同的族裔。這在具有複雜移民/難民歷史的香港,又有甚麼啟示?

6月5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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